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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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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关;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三)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四)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农机销售、配件、维修网点的监管工作;(五)依法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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