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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定金的法律特征如下: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除而消除。二、定金的设立是实用的。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只有当事人约定定金,没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不能成立。只有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时,定金才能成立。三、定金具有预付款能力。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所以定金是提前支付的。四、定金具有双重担保。也就是说,同时保证合同双方的债权。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失去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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