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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中中止犯罪的认定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进行: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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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聚众斗殴罪的从犯,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即为从犯。对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甚至于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犯罪中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被追究责任,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定罪的基础,对聚众斗殴划分主、从犯符合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主犯和首要分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各自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否则就没有必要在同一部法律中用两个不同的条文中予以规定。同样从犯与积极参加者也是不同的概念。在主从犯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系不同概念的情况下,同时适用没有冲突也不存在对应关系。一般来讲,聚众斗殴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主犯,但聚众斗殴犯罪共同犯罪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以外,个别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构成主犯。因此,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主从犯与刑法规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不同的概念且二者之间不冲突,也不存在对应。在既不存在冲突也不存在对应的情况下,排除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主从犯的划分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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