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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直接负责的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煤...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按季度向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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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煤矿无偿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三)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煤矿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煤矿领导没有带班下井的,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六)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八)因工受到伤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获得赔偿。死亡者家属有权获得赔偿。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应当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方可组织生产。前款规定的相关证照有效期满后应当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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