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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的规定是 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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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对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计划额度管理和主体特许审批制度,因此拟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组织在正式开始股票融资程序前已实际进行过多次境外募股初步方案的送审,并通常已与众多的国际性投资银行和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了接触和磋商。因此,在拟募股企业得到境外募股的计划额度或被许可进行境外上市工作后,通常须进行的首要工作即选定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人通常由有外资股承销资格的中国证券金融机构担任,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通常由市场所在国有实力的投资银行担任。此选择过程通常采用类似于国际债券融资的议标方式。在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得到确定的情况下,拟募股企业应及早聘请财务顾问(不同于审计师)和发行人律师,以推动整体方案的准备;此后应依项目进程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中外审计师和承销商律师参与工作。 在各中介机构进厂初步了解发行人各方面材料和情况的基础上,通常由国际协调人组织由各方参加的项目协调会,其作用在于综合各中介机构的实质性建议,修改确定符合国际股票融资要求的整体方案,它通常包括公司重组设立和股票发行上市方案等内容。在整体方案得到确定后,通常须制定旨在指导项目工作进程的工作时间表,它不仅应指明工作任务,还应指明负责机构和预计时间,并应由所有的负责机构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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