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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视频的立案标准是: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达到传播淫秽物品...
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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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2、按照《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传播污秽视频立案标准: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两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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