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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 5、侵犯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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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这些: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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