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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但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如果属于涉嫌犯罪还正在审理期间,避免串供影响对案件的侦办,不允许人犯与外界通信和会见,只有委托的律师可以会面。
人犯在羁押期间一般是不能探视的,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并且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另外,在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但可以会见律师;已经判决并正在服刑的罪犯一个月不能超过三次探视;一般来说只有罪犯的近亲属或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才可以探视。
如果是行政拘留,是可以在每星期一到五工作时间内探视的。 上午八点到十二点,下午二点三十分到六点三十分。 星期六和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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