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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一般是按照起诉数额的2.5%收取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审理和调解结案的可以收取一半的费用。海南交通事故诉讼费标准的具体收费情况可参见人民法院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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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一、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收费标准:(一)侦查阶段(包括检察院侦):2000-2万元/件。审查起诉阶段:3000-30000元/件。(3)审判阶段(一级):基层法院一审案件2000-2万元/件。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案件5000元/件。(4)在投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和再审辩护:基层法院再审案件2000-2万元/件。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再审案件5000元/件。自诉案件代理:2000-20000元/件。(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本标准收费。民事部分可以根据市场调节价格减少,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回重审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八)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30000元/件,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金额费率分段累。收费:标的额费率。6%的部分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5%为10-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50-100万元(含100万元)为4%。3%的部分是100-500万元(含500万元)。2%为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0.5%。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按本标准酌减收费用。(4)发回重审,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5)计时收费:每小时200-2000元,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此范围内约定计时收费金额,预计总时间结算。三、公民要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标准按件收费,即2万元至2万元/件。有关案件审级或阶段及其收费的说明。(一)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收费,是指办理案件一级或一级的收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再审申请阶段。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和复议阶段。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审判二审和申请再审阶段。(二)律师连续办理两个以上(含两个)审级或者阶段的案件,后期审级或者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收。(三)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收费标准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两倍。处理重大、复杂、困难的刑事诉讼案件,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倍。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如需减免律师服务费,委托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承办案件的律师签署意见后,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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