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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投入监狱后,根据所判决刑期不同,开始减刑的时间要求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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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开始和间隔的限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限制减刑。限制减刑不是不能减刑。犯罪分子在刑期中自首或者立功的,依法仍然可以减刑。但严格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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