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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有九类: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未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或投资开发未达到法定条件的;未经政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合同内容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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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有九类: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未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或投资开发未达到法定条件的;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合同内容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3、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合同内容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3、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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