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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养狗基本规定有哪些?

2022-08-26
1、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监测畜间狂犬病疫情。2、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提出养犬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4、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省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城市及近、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提出养犬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七条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制、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监测畜间狂犬病疫情。第十六条养犬咬伤人、畜的,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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