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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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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购买或者换取。
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本罪立案标准如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2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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