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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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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对行政裁决不能申请复议的理由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民事纠纷最终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允许对行政裁决进行复议,可能会拖延民事纠纷的解决。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裁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的行政裁决可以申请复议,如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裁决,公安机关对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对下列行政裁决,不能申请复议: 第一,有关专利权的民事纠纷。 第二,有关商标权的民事纠纷。 其实也就意味着此时要是当事人不服的话,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行政机关对信访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或者解释性答复; 7.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政策问题的行为; 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9.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10.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1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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