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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委托律师处理。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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