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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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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照属地管辖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管辖权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次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二、区域管辖。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也称为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当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1)由违法者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2)由首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三、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一旦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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