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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方都需负责任,请孰主要孰次要希望各位名人帮忙解答一下好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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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时,首先应参照国际上通用的两个标准确定责任主体:即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直接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因素而发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这在国外的学说和判例中被称为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 其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即为盗用他人机动车行为,情节严重的,即为使用盗窃行为,故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与盗窃机动车行为只是主观目的不同,其客观行为方面则具有同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条第4款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从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实践对盗开汽车等使用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持有限承认的态度,也就是说出于非法使用之目的,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按盗窃罪论处。 国外刑法与我国港澳地区刑事立法还采取单列罪名的方法对使用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加拿大、马来西亚、印度等国的刑法典将违反信托罪、未经同意使用机动车或船只罪、背信罪视为盗用罪性质。由此,根据法理上的“类似案件同样处理”的规则,对于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的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之相关规定精神予以处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警来划分的,交警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作判断。然后再根据原因看是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过错大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越大,当然也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所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与赔偿责任息息相关。另外交警作出责任划分不是口头的形式作出,而是需要出具一份书面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主要会写明事故的经过、认定依据、承担事故的责任人、责任承担情况。事故责任一经作出,双方确认并认可,就可以作为该事故的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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