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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
一般是冒充军人或者警察进行招摇撞骗行为,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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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 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 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37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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