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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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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相关延伸】 问: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多少? 答: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抢劫罪满足相关要求的,可以依法进行减刑。抢劫罪具体减刑的幅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如果被判处了10年,说明该案件情节较严重,社会危险性较大,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如果有新证据能证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情节轻微的话,就有减低量刑的可能。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犯抢劫罪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申请减刑。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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