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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3、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座椅是违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3、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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