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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61条可以撤案吗

2021-12-24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2)犯罪超过起诉期限的;(3)经特赦免除刑罚;(4)未告知或撤回刑法处理的犯罪;(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者或者旁听者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予以警告和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从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对聚众、诽谤、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停止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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