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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变更承租人不是只能变更为另一个人。变更承租人的,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的,则承租人不能擅自变更,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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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协议需要的条件:第1、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房产证上名字问题,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只能在房产本上写一个人的名字。第2、在租赁期限内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条件,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续。你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按理是可以办理过户的,但你要提供没其他家庭成员的证明。未婚,父母死亡,以及没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亲属的证明。没有这些证明,你要过户有点难。所以说要想承租人变更给别人,得出具相关的证明。第三、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申请公租房承租人变更。
如果变更承租人的名字,首先要经过原有单位同意,且同户籍的其他人都同意。直接向该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并提出变更到孙子名下的申请即可。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1、北京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有住宅承租合同》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2)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且在承租房屋居住两年以上;(3)无其他住房;(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时,房管部门才会办理承租人更名。 据此,您母亲名一有房产,您父亲作为房产共有人都有其他住房,因此,您父母无权承租该套房屋;您名下无住房,户籍又在承租的公房内,如果您在房屋内居住满两年以上,并且经过其他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同意,就您的情况来看,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您父母肯定会同意,唯一有阻碍的是姥姥的孙女,如果她无异议,您姥姥过世后,您有权承租该套房屋。 2、承租房屋后是否影响购房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即使承租了房屋并不影响您继续购房,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您注意,您一旦购房,就不具备公房承租的条件,如果与他人有矛盾被举报,房管部门有权利收回承租的公房,但是在北京承租公房后又购买房屋的人很多,如果不是被人举报或者因纠纷起诉到法院,一般情况下房管部门是不会主动收回的。 综上所述,建议您在经常在房屋内居住,让周围的邻居认为您一直居住在房屋内,与您姥姥的孙女协商好,如果她有异议,会影响您承租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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