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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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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工作,检察院不会因为公安机关之前已经刑事拘留了就必须要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把握的,如果检察院驳回了公安机关的请求,证据不足的可能性很大。
1、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只是说明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不代表不构成犯罪,更不代表没有违法行为。 2、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违法事实的,之前被关押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如有犯罪事实,被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违法事实,但不构成犯罪的,办案单位是合法的刑事侦查行为,无权要求赔偿。 3、如公安机关未撤销案件,检察院依法起诉,并经法院审理认为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收监执行。
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需要立即释放,但可以要求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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