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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山东省

2022-03-15
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30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07元,增长13.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2009年2月11日发布了《2008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经统计各项标准如下: 1、2008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007元 2008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元。 2、2008年山东省国有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见下表: 2008年国有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工资(元) 国有单位合计 31169 A农、林、牧、渔业 20925 B采矿业 39732 C制造业 23762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4685 E建筑业 24917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729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2484 H批发和零售业 23381 I住宿和餐饮业 17571 J金融业 49003 K房地产业 22897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483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8912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782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5806 P教育 31511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2794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7439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038 以上标准,做为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可适用于2009年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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