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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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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如一般单位收发室人员故意延误邮件收发的,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任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量刑标准: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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