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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行《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成立信〔2017〕48号)的要求(以下简称《名单》),保留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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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收养:(1)失去父母的孤儿(2)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和孩子(3)出生父母有特别困难无法养育的孩子。2、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能力培养和教育被收养人;(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4)30岁以上。3、无配偶收养子女: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年龄必须相差40岁以上。4、收养三代以内同伴旁系血亲的孩子:35岁以上的市民收养三代以内同伴旁系血亲的孩子,不受以下限制(1).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养育孩子(2).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在40岁以上(3).收养人未满14岁。5、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没有孩子、35岁以上和收养人的限制。6、收养继子:继父和继母经继子的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收养者不到14岁。生父母有特别困难无法养育的孩子,收养者没有孩子。有养育被收养者的能力。年满35岁等限制。
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程序有: 1、首先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 2、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登记发给收养证明的,收养关系成立。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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