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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强制交易罪的起诉标准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二十八条涉嫌暴力、威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应当提起诉讼:(1)对受害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4)强迫交易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收入2000元以上;(5)强迫他人购买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收入1000元以上;(6)其他严重情况。
对于强迫交易罪的追诉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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