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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
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务院办理规章备案手续。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0日内,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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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网络等形式征集。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提交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起草部门在提交审核前召开征求意见会议时应当通知法规司参加。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立法原则;(三)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妥善处理和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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