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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似乎一直困扰着一些业主。其实道理很简单,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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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似乎一直困扰着一些业主。其实道理很简单,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再是,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无理阻挠不让业主入住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另一方面,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以及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从前述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而没有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业主的房屋没有进行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以及公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开展。因此,物业服务的根本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以说,相关法规对房屋空置状态交纳物业费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只是不少市民错误地认为房屋空着没享受物业服务就不该交费,是不对的。
这个问题似乎一直困扰着一些业主。其实道理很简单,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再是,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无理阻挠不让业主入住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另一方面,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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