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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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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在承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三)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四)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五)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职责的;(八)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九)上路执法造成道路堵塞的;(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环保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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