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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1、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偷税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2、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因偷税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根据本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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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综上所述,没有明确法律文件规定了偷税漏税罪,只会针对偷税漏税的行为来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在房产中也会存在个人或者单位的偷税逃税,在我国公民应该依法纳税,对于任何偷逃税的行为都会受到现有的处罚。
1、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偷税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2、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因偷税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根据本条和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针对偷税金额的差异,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范围。第一级是纳税人通过欺骗和隐瞒手段申报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逃避大量纳税,占应纳税额的10%%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7)》修订),不同层次的逃税金额只能在本层次的量刑范围内判处,不得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轻微或严重量刑的后果。根据逃税犯罪行为的贪婪特征,本条规定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立法精神是,主要刑罚和附加刑罚必须同时判处,没有选择性,以防止逃税人利用经济优势。对单位实行双重罚款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处以罚款后,--一般来说,该单位的责任人员只被判处自由刑,而不再被罚款。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还有待进一步讨论。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多次逃税违法行为的累计金额。根据刑法理论,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未发现或者发现但未受到处罚的,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犯罪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一罪合并处罚,数罪合并处罚不适用。相反,犯罪人多次或者一次逃税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税务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的,不得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了解到,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偷税漏税罪,因此,对于偷税漏税行为还要根据具体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规定来进行定罪量刑。同时,由于偷税违法犯罪案件涉及经济、税收、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案件定性、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较为复杂。偷税漏税其实出现在企业的情况要更多些,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往往会有很大的收益,这个时候自然需要依法交纳相应的税费,但有些时候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因而就会采取一些方法来“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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