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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参考资料。具体情况可带详细资料电话咨询或当面咨询本律师: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①如果夫妻有共同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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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径行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而就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总共规定了13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这13种法定情形之一,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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