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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乱象一房多卖,开发商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2022-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商品房交易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肇端于2003年《解释》的出台。一方面,源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购房者的利益容易收到侵害;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开发商的违约成本从而达到制约其违约行为的效果。 1关于《解释》第8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在2003年出台了《解释》,第8条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该条文在理解与适用上却并未达到统一,裁判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试着就当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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