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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的,一般是境内结算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业务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境内业务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办法,需先审批后验资的,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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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 (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四)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
外资企业可以开设A股机构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因此,允许开立A股机构账户。外资企业在税收上构成中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股票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股票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利润后计算企业所得税。卖出股票时,按净收益交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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