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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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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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