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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是隐名股东的证据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机关股东登记等。在我国的公司股东的出资的规定中,一般来说,只要是作为股东出资...
1、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无权以其为实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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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根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表其持有股权的人。对应隐名股东的人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根据其出资形成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理论上有两种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理论。一是实质性理论,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种是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韩国《商法》第三百三十二条也作出了原则规定:以他人承诺的名义认购股份的,应当承担与他人共同缴纳的责任。虽然这是对公司和其他公司债权人追究隐名股权缴纳义务的规定,但可以推断隐名股权共享的法律特征。虽然有人主张形式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但形式更方便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对外关系的明确性。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关于股东定义的第一类对象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份并记录在股东名册中的人,第二类对象是那些股份受益人,这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理证书上授予的。
隐名风险包括合同起草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合同起草风险主要是代持协议的起草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很容易产生纠纷;第二、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行使权利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需要通过代持人进行,如果代持协议约定不明或者代持人不守信,则股东权利的行使没有保障;四是由于代持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冻结保全或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五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的,则其名下的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隐名股东权益包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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