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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性支付印花税票。印花税也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发行或处理应税证明书的公司征收印花税。《国...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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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所以,增加的注册资本均应按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成立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启用新帐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未增加的,不需要贴花,增加的应按增加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如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从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概念: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变化的账簿。 2、计税依据: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几种特殊情况的计税依据: (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 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2)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规定: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3)增加注册资本的: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应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4)增加资金的次年度: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贴花。增加的,需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3、税率:按计税依据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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