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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劳动教养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劳教场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治和矫正劳教人...
事故检察的方法:(一)派驻检察机构接到劳教所关于劳教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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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劳教人员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劳教人员登记名册、伙食账簿、劳动记录、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劳教所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发现劳教所在收容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没有入所凭证或者入所凭证不齐全的;(二)收容劳教人员与入所凭证不符的;(三)应当收容而拒绝收容的;(四)收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五)收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的;(六)劳教人员入所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七)其他违反收容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责是:(一)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劳教所呈报和劳教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受理劳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六)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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