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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虐待儿童的判刑处罚如下: 1、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虐待儿童致使儿童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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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是国际六一儿童节,最高人民法院当日上午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6个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拐卖、虐待、猥亵、强奸等罪名。在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发生在湖南省古丈县的特大强奸幼女案案情令人震惊。资料显示,被告人李轶在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采取带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钱、送小人书等手段,先后诱骗14名6至7岁的幼女,实施奸淫26次。其中,李轶于2011年五六月间,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内,从教室里或操场上,先后骗走并奸淫8名小学一年级女生,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据了解,李轶有性犯罪前科,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刑满释放。湖南省湘西州中院审理认定,李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法判处其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行死刑。据《华西都市报》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 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虐待幼女构成侵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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