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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可以不尸检吗问题,我想说的是也不一定,如果死亡的原因很明确,或者从病历上能够分析出死亡的原因就不一定必须尸检。医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冻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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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尸检时间是48小时内尸检或冻存条件下可以延长至7日。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2、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在医疗纠纷中,许多死亡案件没有进行尸检,往往导致死因不明和退件鉴定的后果,那么谁应该承担不良后果呢?虽然尸检中医院的义务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法院以往的判例,医院的义务包括:书面告知家属尸检事项,并明确说明告知内容;提供尸检机构名册和联系方式;协助死者近亲属选择尸检机构;患者申请垫付尸检费用;推进尸检。因此,医疗纠纷中未进行尸检的不利后果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通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通知或无法证明已经通知,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医院已经通知,但是如果患者拒绝,患者应该承担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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