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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①合并方协商合并意向及相关事项。②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③合并方签订合并合同。④合并方分别编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⑤通过合并决议,合并方分别召开各自的股东大会。⑥合并方共同发出合并通知。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至少3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有权要求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偿还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⑦合并备案。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签署两份合并文件,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⑧召开公司合并报告会(吸收合并场合)或公司成立会议(新合并场合)。⑨重新登记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解散合并公司。
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有以下几点: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公司合并方式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公司合并程序是: 1、拟定合并协议; 2、合并各方股东会对合并协议内容做出决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确定各方在合并后公司中出资比例; 4、对提出要求的债权人的债权给予清偿或提供担保; 5、公司资产、人员、机构进行整合; 6、重新制定公司章程,进行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进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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