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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中刑事和解适用的情况应当是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自愿,肇事者认罪。 2、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
1、交通肇事罪中刑事和解适用的情况应当是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自愿,肇事者认罪。 2、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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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无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用刑事和解,这里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的情形,关键在于看其具体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情节是否能够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因此可以适用缓刑。 其次,交通肇事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可能适用缓刑。 再次,交通肇事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最后,交通肇事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结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征,下列几方面满足是,可以考虑使用缓刑: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根据有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对伤者施救、主动报警、保护现场、配合有关机关处理事故是他们的义务,从法学角度讲,这种义务是驾驶员先行行为即肇事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应加重其责任。尽了上述义务,是“悔罪表现”的体现;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 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达愿意赔偿,但却不做出赔偿的具体行动,仅称“出狱后再赔”或“我在看守所”没办法赔或称“我没有能力赔”,这些都不是积极赔偿的表现。“积极赔偿”应表现为有能力赔的全部赔偿,没有全部赔偿能力的,在赔偿能力范围内实际赔偿,超出能力范围的,借贷赔偿或与受害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而不是躲避、找借口。 综上,只有具备上述三点才能认为是具有“悔罪表现”,不具备悔罪表现的,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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