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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视同缴费期间是...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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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自参加工作,办理正式招工手续,至本单位(或本地区,或调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单位)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时,其间劳动部门承认的连续工龄,称之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纳年限.在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的连续工龄以及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的企业单位连续工龄都基本上属于视缴费年限.在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年限,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被认可为视同年限,但是,在转移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异地转移,从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单位的也要办理手续,并根据规定由当地财政缴纳一些保险费给社保。
赣府厅发〔2011〕38号文件规定,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以上规定,若已参保,则不符合此文件参保条件。
1、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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