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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判决怎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情况: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
被执行为个人,上了“黑名单”的老赖,将给自己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如 (1)被限制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限制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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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 2、采取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偿还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 原告吴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XXXX元,定于同年10月10日归还,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时隔两天,被告由于替朋友解燃眉之急,又向原告借款XXXX元,约定同年11月25日归还。原告出于与被告的同学关系,又当场以现金形式交付。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据此,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X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之日止,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罗XX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XX今向吴XX借取人民币壹万圆整,定于2013年10月10日归还。2013年9月16日罗XX”。2013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XX今日吴XX借取人民币贰万叁仟圆整,定于11月25日归还。罗XX2013年9月18日”。 上述事实,除原告的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共计XXXX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然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XXX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XX借款人民币XXXXX元; 2、被告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借款利息,其中以人民币XXXX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XXXXX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50元(原告吴XX已预缴),由被告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盛XX 代理审判员 桑XX 人民陪审员 徐XX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潘XX
民间借贷不服判决:民间借贷中级法院二审判了后不服判决不能上诉,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宣判后若任不服则可以申请再审,不过需有下列情形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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