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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丢失了保险合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补发一份,一般会收取工本费10元。如果是丢失了缴费发票,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补发。一般发票不是理赔...
保险合同暂停期间有效。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后,超过法定或约定期限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暂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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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人身保险一般期限较长,保险金累积数额较大,具有储蓄增值和保险的双重性,许多家庭将投保人身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对待。故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仍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作出补偿。在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购买人身保险或是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后将另一方指定为受益人是常有的事。由于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容置疑,但一旦离婚,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故一方为另一方所投的人身保险只能予以终止,保险公司退保后的剩余费用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对于夫妻一方自己投保受益人为自己或没有指定受益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不必引起保险合同的终止,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当给付另一方保险费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对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为另一方的,投保人还需到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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