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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首先,大股東將自己那部份出資款抽走的行为涉嫌抽逃出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自然人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触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能够完全掌握该大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而且证据确凿,对于该大股东的该问题,可以直接向警方报案,而后公司可以要求其将抽逃的出资补足; 2、其次,该大股东将公司的建设好的房产对外出售,而将钱款装入自己的腰包,该大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该项行为,也需要掌握相应的证据,如果有线索,而且涉嫌的金额巨大,那么也可以直接报警,由警方直接介入调查和侦查; 3、再次,对于公司的人事安排,如果大股东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财务混乱以及管理混乱,可以直接与大股东协商,而且召开董事会予以决定; 4、第四,你所说的大股东任命的总经理的行为,篡改工资批文给自己涨工资,篡改报销凭证,该总经理与该财务主管也涉嫌侵占,也可以报警,让警方予以处理; 5、只要解决了以上的问题,将公司的各方面情况都理顺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公司形式,如果进行清算等程序无法再使公司继续存续的话,可以考虑解散公司,你另行成立自己的公司经营,使利益达到最大化; 而该大股东转让股份,只要该大股东将出资归还给公司,可以考虑,如果按照现在的情况该大股东没有权利转让自己所谓的股份,因此,以上的问题解决以后才能够正常的解决股份问题; 6、建议该报警就报警,清理公司,对公司进行整顿,只要侵占或者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处理,建立一个积极向上的团队,使公司焕发出应有的活力,生意蒸蒸日上。
一般属于刑事纠纷。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不得随意占有公账。根据股东转移公账的金额和公账之前是否具有合法的管理职责,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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