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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后果: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后,还是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会被执行财产。如果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还是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从民诉法的理论出发,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告诉什么法院审什么,离婚案件也不例外,法院的判决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也不能漏判,当然调解除外。如果原告仅仅起诉离婚,而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一项就是要求离婚,法院在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是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和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笔者认为是没有实质区别的,两者是等同的。但是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止一项,包括诉请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此时若只是判决不准离婚恐怕有漏判之嫌,法院的判决没有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做出处理。可能有人会指出,原被告是否离婚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前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使得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失去了前提,既然原被告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当然谈不上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确从逻辑上这样分析不错。但是从判决书的表面上来看,判决书的主文没有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处理,不符合前面所说的判决书的主文应当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并作出处理民事诉讼法法理,涉嫌漏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不适用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若采用与一般财产案件同样的规则,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一次诉讼离婚的机会。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即首次离婚请求被判决不准予后,当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请求离婚的情况发生,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间隔6个月,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客观上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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