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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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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男女两个人打算结婚。根据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结婚前,男方的家庭将会女方家庭相应的彩礼,但最终双方因发生矛盾矛盾或发现性格不合未获得结婚证。在法律上没有结婚证书并不表明婚姻事实不存在。面对这样的情况,男方在这方面的支出会很多,觉得自己太吃亏,没有领结婚证,他们能够要回当初为了结婚给女方的彩礼吗?没有领取结婚证彩礼还能要回来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法律条文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归还彩礼的问题上,需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已经结婚,也就是说,如果在支付彩礼后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间缔结婚姻,女方应当归还未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彩礼;如果男女双方在支付了彩礼之后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则上不应再退还彩礼,但是只能在满足第(二)(三)项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为各级法院在此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对于还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讨要结婚彩礼的这部分,相关法律依据并不明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彩礼可以要求退还,但是还存在一些结婚证书不予退还的情况:1、已注册结婚并共同生活。2、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这个较长时间一般应超过两年。3、男女双方均未申请婚姻登记手续,并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虽然男女同居生活期间没有缔结法定婚姻,但是由于生育了孩子,他们之间有了孩子作为维系,关系更加紧密,并且由于生育了孩子,他们结婚成为一家人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就现代社会情况分析,这样会对女方造成极大伤害,因此,给女方的彩礼不予退还。4、男女双方均未申请结婚登记,没有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但是这一部分彩礼已经被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一方面,收到的彩礼已经被消费掉,彩礼已经不存在,请求的对象不存在了,也不能归还了。另一方面,彩礼被用于共同生活了,双方的财产已经混同了,无法归还。5、在未缔结婚姻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一方死亡的。男女双方为结成夫妻订立婚约,以未婚夫妇的名义交往,在这样的过程中,双方都在为未来的婚姻积极做准备。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突然因为疾病或者是其他意外事件而死亡,将会给两方的家庭都带来极大的伤心和悲痛。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合同的解除已经是不可抗力,如果这个时候男方执意要回彩礼,这太过无情,也与习俗相违背。但是如果在一方死亡之前已经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了,就另当别论。没领结婚证能不能要回彩礼是一件很复杂的事,要明确的一点是,如果给了对方彩礼但是最终还是没有结婚,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回彩礼的。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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