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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保险法不得解除的合同,具体是保险公司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可以参照以下内容进行仿写:第一部分是劳动与用人单位的一些基本信息,如劳动者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以及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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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知道拟订、送达借款合同解除通知书需要达到的目的,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 2、能够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 其次,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点: 1、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的事实; 2、对方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对方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保留。
借鉴国际惯例,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以后,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禁止反言制度,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依据《保险法》第15条关于“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上述条文所确定的各种情形,而不包括《保险法》以外的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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