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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别人自杀手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对自杀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自杀的方式是否会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体对待。 一、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刑法》上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则不构成犯罪, 二、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但是该自杀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的情形下,自杀者因为已经死了,对其侵犯其他法医的行为不予追究,但是教唆者则根据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三、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的教唆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实施的是教唆自杀行为,是否自杀,自杀者仍具有意志选择自由,因此,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虽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应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特定情况下的教唆自杀行为,则应当按照一般故意杀人罪决定刑罚.对于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由于被教唆者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对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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